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疲劳驾驶,罚款 200 元,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记 12 分(具体惩罚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第三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0 元罚款
(三)连续驾驶超过 4 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其余城市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规定不同,详情请查看当地相关规定。
以上信息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