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速公路过路费发票,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2、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 劳务派遣 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86号)文件规定:“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1) 一般纳 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2) 一般纳 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 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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