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操作指引\x0d\x0a 第一步: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内资变更外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x0d\x0a 第二步:在内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取得迁出通知书。提交材料及要求如下:\x0d\x0a 1、申请人须向内资登记部门出示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并提交该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x0d\x0a 2、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外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x0d\x0a 第三步:在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x0d\x0a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名称和住所不变更,不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中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住所材料);\x0d\x0a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x0d\x0a 3、章程;\x0d\x0a 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x0d\x0a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x0d\x0a 6、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和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免职文件;\x0d\x0a 7、新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币种改为外币的需提交)\x0d\x0a 8、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x0d\x0a 9、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公司印章);\x0d\x0a 10、如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x0d\x0a 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x0d\x0a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x0d\x0a 二、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操作指引\x0d\x0a 第一步:申请人向原登记部门(指变更前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提交如下材料:\x0d\x0a 1、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x0d\x0a 2、隶属企业变更登记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x0d\x0a 3、分支机构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变更后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x0d\x0a 第二步:申请人向新登记部门(指变更后的登记部门)提交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换领新执照。按如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x0d\x0a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向外资登记表部门提交如下材料:\x0d\x0a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x0d\x0a (2)隶属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x0d\x0a (3)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x0d\x0a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x0d\x0a (5)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分公司印章);\x0d\x0a (6)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x0d\x0a (7)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x0d\x0a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x0d\x0a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x0d\x0a 如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前后,登记部门不发生改变(即仍在市局或同一分局的),可参照上述操作指引简化相关程序予以合法变更登记。
一、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操作指引
第一步: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内资变更外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
第二步:在内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取得迁出通知书。提交材料及要求如下:
1、申请人须向内资登记部门出示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并提交该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2、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外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第三步:在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名称和住所不变更,不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中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住所材料);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章程;
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6、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和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免职文件;
7、新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币种改为外币的需提交)
8、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
9、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公司印章);
10、如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操作指引
第一步:申请人向原登记部门(指变更前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提交如下材料:
1、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2、隶属企业变更登记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3、分支机构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变更后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第二步:申请人向新登记部门(指变更后的登记部门)提交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换领新执照。按如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向外资登记表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3)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5)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分公司印章);
(6)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
(7)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如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前后,登记部门不发生改变(即仍在市局或同一分局的),可参照上述操作指引简化相关程序予以合法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