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建筑电气 8.3.1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
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 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 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