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
1。姜某不予将那电费的行为不是在行驶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它的构成要件是: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所以,从构成要件来姜某就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因为这两个义务不是同个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义务,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2。A公司无权因为姜某拖欠电费而将其断电。理由是:A公司欠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电费是310.28元。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绝履行电费的给付可以理解为债的抵销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已经通知给了对方,可以成立债的抵销。债自抵销之时就已经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即姜某已经不欠A公司电费而A公司却还欠姜某500-310.28=189.72元的租赁费用。故A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而将其断电。
3。A公司不能将柜台再出租给别人。理由是:姜某的停止营业系A公司拒绝为其供电,更何况停止营业不能成为A公司认为其自动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