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例:某(甲)企业于2009年12月20日将A处房产融资租赁给乙企业,房产原值500万元,合同约定租期从2010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共4年,每年收取租金120万元。2009年12月30日,企业又将B处的房产融资租赁给乙企业,房产原值1000万元,合同注明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190万元,没约定租期开始日。这两处房产2013年度的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A处房产,应由甲企业缴纳2010年1月的房产税,即应纳房产税=500×(1-30%)×1.2%÷12=0.35(万元),由乙企业缴纳2010年2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的房产税,即应纳房产税=500×(1-30%)×1.2%×11÷12=3.85(万元)。对B处房产,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的房产税全部由承租人乙企业缴纳,应纳房产税=1000×(1-30%)×1.2%=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