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在乌鲁木齐,可以在乌鲁木齐上高中。
《乌鲁木齐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
2016年,乌鲁木齐市普通高中报考仍然实行考后知分网上填报志愿。不过,2016年志愿批次增加了第三批次的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批次。同时,非本市户口的初三应(历)届毕业生,在具有九年完整学籍并实质性就读的前提下,填报志愿和本市户口考生待遇一致。
一、根据《规定》,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乌市具有九年完整学籍并实质性就读的非本市户口的三应(历)届毕业生,均可以自愿填报三个批次十个志愿。
第一批次可填报原自治区重点中学、自治区级示范校和享受自治区重点高中招生政策的十九所学校,每名考生可以填报四个平行志愿,其先后顺序由考生及家长决定。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平行志愿。
第二批次可填报的学校为除第一批次以外的乌鲁木齐市其他国办普通高中学校。考生可以填报四个平行志愿。其先后顺序由考生及家长决定。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平行志愿。
第三批次可填报的学校为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共两个平行志愿。考生和家长应根据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认真考虑是否填报,一旦填报并根据志愿和成绩录取后,必须到民办学校就读。
非乌市常住户口,在乌市有连续三年完整初中学籍并实质性就读的初三应(历)届毕业生,可以填报三个批次八个志愿。其中,第一批次可填报原自治区重点中学、自治区级示范校和享受自治区重点高中招生政策的十九所学校,每名考生可以填报两个平行志愿,其中一个平行志愿可以填报任意一所一批次学校,另一个平行志愿只能在乌市高级中学、新疆实验中学、乌市二十中、乌市二十三中、乌市一零一中学五所一批次学校中选择一所。第二批次可填报的学校为除第一批次以外的乌鲁木齐市其他国办普通高中学校。考生可以填报四个平行志愿。其先后顺序由考生及家长决定。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平行志愿。第三批次可填报的学校为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共两个平行志愿。考生和家长应根据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认真考虑是否填报,一旦填报并根据志愿和成绩录取后,必须到民办学校就读。
乌市教育局要求,学生填报志愿时,第一批次、第三批次填报的志愿可以为空。第二批次填报的志愿不能为空。普通高中志愿表应由考生本人填报,家长签字确认。达到全市国办普通高中录取标准,但国办普通高中志愿均落选的考生,将组织考生网上征集志愿。征集结束后,开始进行第三批次的录取。全市各民办普通高中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400分。历届考生参加中考后,原始总分减10分参与录取。
二、部分非本市户籍考生可享受保推政策
今年,部分非本市户籍考生也可享受保推生政策。
乌市教育局规定,保推生必须具备具品学兼优,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A等;具有本市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常住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在乌市具有九年完整学籍并实质性就读的考生;本学区就近入学或区(县)教育局正常分配入学;有连续三年学籍并在校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四个条件。
经乌市教育局审核认定的“保推资格生”,可填报三个批次十个志愿外,还可首先填报一个“保推志愿”共十一个志愿,即保推生在其余十个志愿的基础上,多一个保推生志愿。
“保推生”志愿填报和录取与普通考生同步进行。符合保推生报名条件的考生,只在一批次“保推志愿”享受保推生政策。在正式录取前,通过保推生指标分配系统,在分配给初中学校的保推生名额范围内,根据考生填报的一批次“保推志愿”和录取成绩等条件,筛选出各初中学校保推生入围考生。保送生入围考生,录取成绩不低于一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优先被所填报的一批次学校报送;推荐生入围考生,录取成绩加30分与报相应高中学校普通考生同批次按序投档参与推荐志愿的学校录取。
参考资料:
人民网-新疆频道-要闻
参考文章标题:2016年乌鲁木齐中考招生将有四大变化
参考文章网址:http://xj.people.com.cn/n2/2016/0520/c188514-28370942.html
是可以的,但是高考的时候是要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的。
学生户口不在乌鲁木齐,可以在乌鲁木齐上高中,但需要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异地高考方案》相关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方案》
自2014年4月1日起,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可在流入地参加2014年高考,仅限报考高职高专院校(专业):
1、本人具有内蒙古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2年;
2、家长在内蒙古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2年。
自2014年4月1日起,从区外迁入内蒙古的考生,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并可参与本专科院校录取:
1、本人具有内蒙古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2年;
2、本人取得内蒙古户籍满2年。
3、家长在内蒙古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2年。
具体文件查询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zwgk/2013-01/04/content_22759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