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据调解组织的不同而不同。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后当事人反悔则可拒收调解书,由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判决。如果在签收调解书后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则可在调解书生效后的2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