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办理。《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时,需要根据以下规定,带上相关证件资料:《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