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告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过错方是否同意并不重要。
2、《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曾某与他人通奸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他又再行起诉离婚,并离家不归,与其妻翁某确无和好可能。这样的婚姻关系已无法维持,因而即使翁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