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业务员以公司名义或者按习惯以个人名义,但代表的是公司的利益,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如果是为了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实施与公司无关的代理行为,则由个人承担。本案中,采购员显然是为了个人私利,也以个人名义实施,理应由个人承担行为后果。
有证据表明钱款已经给采购员了,就是采购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