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身份证不能参加驾照考试,但可以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具体如下: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
(四)受理岗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时收存培训记录。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五)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没有身份证可以参加驾照考试,但需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一点 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考驾照没有身份证是不可以参加驾照考试的。考驾照时,从科目一到科目四都需要携带身份证,不能够用其他证件代替。身份证过期、身份证消磁等现象都不能进行考试。
如果驾照考试还有一段时间可以去当地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正式身份证一般是需要20天。
但是可以考虑临时身份证,补办临时身份证,到附近的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可以将身份证挂失,并补办一张临时身份证,需要一天就可以拿到手了。
如果身份证丢失,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进行学车和科目考试,但有效期仅有三个月。
怎么办理临时身份证?
1、在就近的派出所办理申请,在工作窗口提交居民户口本和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照片,由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核实之后,还需要缴纳10元证件工本费,缴完之后回去等待即可。
2、派出所将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至区公安分局或县、市公安局,经公安局审核签发并由其制作证件。
3、公交机关会在申领人提交申请的3天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驾驶证考试所需材料
考驾照准备材料,就是报名时准备的材料:
报名条件:18-70周岁,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无赤绿色盲,听力障碍者须佩戴助听器。
需要材料:本地户口,外地户口凭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即暂住证可报名。
凭有效身份证参加拍照体检,外地学员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网上查询至申请人原籍公安局车管部门,在原籍未申领过驾驶执照方可上车。
1.体检项目:心电图、血压、身高、体重、听力、握力、背脊力、视力和色觉。
2.体检地点:指定的新驾驶员体检地点。
3.体检合格,持体检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外地身份证同时出具暂住证复印件)预约科目一考试。
考驾照的基本流程
非自学直考的应该通过驾校报名(报考前体检,医疗机构将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传电子格式身体条件证明,纸质体检表由申请人交给驾校)→驾校预录入→车管所受理、审核→缴费、培训、预约参加各科目考试→相关学习档案归档,车管所通过审核后核发驾驶证。
初次到驾校报考驾照所需资料(签协议前请看清培训协议内容):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驾校打印,学员面签);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户籍地需要居住证及其复印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彩色证件照8张(当地要求提交数字照片采集回执的请一并提交)。
不能。在车管所参加报名、科目考试、领证、换证、补证、年审等都要提供身份证的。若办理了临时身份证可以学车,但也只有三个月有效期。科目考试可以凭临时身份证参加,但是如果要拿证,归档的则必须是有效居民身份证。
考驾照需要的资料
1、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4、机动车驾驶人相片6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bai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
不可以,我当时也是没有身份证,不过是因为身份证过期了!没有身份证是不可以去考试的!你可以去当地补办,很快的,如果时间紧(我当时就是)考试前三天去补的,来不及拿到了,就办了一个临时的,和一个证明!现在距离考试还有时间,足够补办身份证了!
还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这个的规定如下:
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