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性质;2、有固定服务场所;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4、具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及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设立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房管局备案。
私人开设人才中介公司:首先需要人事局审批,再办理工商企业登记。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 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盖章、签名);
7、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 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委派书(委托人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工商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