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5年,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就通过第一版《电子签名法》确定了下来。每个电子签名背后都一张CA机构颁发的证书,以证书载明信息来确立电子签名的归属、有效,同时证书可在各CA机构或通过API接口进行校验。在获得电子签名之后,就可以签署合同了。
用电子签名签好的合同,是一份格式为PDF的文件,此文件不管在时间上、内容上、签署主体上、签名有效性上等各种上都不能再被篡改,并形成文件的唯一指纹(hash值)。通过比对CA证书序列号、电子合同hash值等方式即可以认定电子合同的真实有效性。
比对数据源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由CA、电子合同服务商、保全存证机构、区块链等机构来提供。
电子证据区别于纸质证据,因此对于电子合同的系统载体,也会作为司法机构的证据审理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①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②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③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④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⑤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⑥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结论:以上步骤走互联网公证模式,就能一次性全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