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应税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行税扣除。(货运发票增值税的扣除率在1998年7月1日之前是10%,相关政策依据见财税[1994]60、财税[1994]12、财税[1998]114)
自2005年4月1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国税函[2005]332)。
自2007年7月1日,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为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自2007年7月1日后取得交通运输发票的,准予抵扣进项税。(财税[2007]75)
[实务问题]:对于货运发票抵扣我们一般的表述是一般纳税人在外购和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所支付的运输费,实务中有这么一种情况,部分大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将外购的材料运抵入库后,需要将材料从材料仓库运输到生产地点,对这部分发生在厂区内的运输费用,取得了运输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大家普遍认为,对于这部分发生在厂区内的运费不是在材料的外购或销售环节,不符合规定。但是,这一争议自2005年11月28日后就不存在争议了。这里我们要特别提出以下的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第7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只要运输费用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都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尽管在总局后来关于运费发票抵扣增值税的表述中还是提外购或销售货物环节,但财税[2005]165号文提出的这一原则还是执行的。
2.准予抵扣的运输发票及费用。
①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运输发票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扣除的货运发票的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当然特别地区可以)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国税函发[1995]288)
2019年4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应该按照新税率开具。
销售方如果是在3月底前收到销售款、且已经按照无票销售申报的,4月份按照补开发票可以按照老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13%的税率不是运输业的税率
运输业4月1日前增值税税率是10%,之后调整为9%
所以这张发票的税率有问题,不能使用。
如果是购买的发票,更是错上加错,涉嫌违法。
因为从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除铁路运输,下同)在全国都实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所有的交通运输企业都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了专用发票就应该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普通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了。
你7月份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对方应该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交的是营业税,这样就是按7%进行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