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资应该按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计算,工资单有记录。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应该是没有什么法律效率的了,讨要工资的依据应该是出勤考勤,或者是发工资的工资条
当然可以了,单位给你上了工伤保险即意味着保险有效,即便没签订合同也能事实证明用工关系
当然可以,无原因不会给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