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述不清,尝试答复如下:
如果受害者不是肇事方单位员工的,肇事方只是按照人身损害进行民事赔偿,工伤赔偿与其无关。但是,如果工伤保险赔偿了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机构是可以向肇事方追偿的,不过,民事赔偿可以不再赔偿医疗费用。
如果受害者是肇事方员工的,肇事方不是第三人,只是按照工伤进行赔偿。员工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当扣除已经民事赔偿的部分。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十五、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是的,根据这种情况,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一辆判定书当中,应该认定对方负有定责任,自己这一方也会负有责任的,所以才会有这样的规定,对方赔偿部分医疗费用余下的由自己家里垫付,如果说交通判定书当中对方是全部责任,那么所有的医疗费用都由对方赔偿。
如果是车主的责任,余下的医疗费应车主全赔。如果是死亡者的责任,余下的费用是自己的
太不幸了,每次事情发生都想到的是补偿。有谁直接想到关心伤者吗?
这个法律会一步一步解决的,该怎样就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