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尊敬的律师:你好!我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劳动合同问题与我公司发生诉讼,因其未提供的真实的身份证明,致使我公司一直未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今该员工以不与她签订合同为由将我公司告上法院。因其现今的真实身份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用工制度,我公司对其进行了辞退,但对方不愿意走,自主主张的自已来上班,并说在诉讼期间我们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们可以和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吗?她自已来上班合法吗?她的做法是否损害我公司的利益。尊敬的律师:你好!我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劳动合同问题与我公司发生诉讼,因其未提供的真实的身份证明,致使我公司一直未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今该员工以不与她签订合同为由将我公司告上法院。因其现今的真实身份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用工制度,我公司对其进行了辞退,但对方不愿意走,自主主张的自已来上班,并说在诉讼期间我们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们可以和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吗?她自已来上班合法吗?她的做法是否损害我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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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也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