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

2024-11-17 16: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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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律点把握:
1、《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2、一年内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法院应当受理,诉权没问题,胜诉权在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双方离婚后,没有证据证明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一方要求撤销对子女赠与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4、主张撤销、变更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5、婚姻关系与纯市场交易关系不同,处理离婚财产协议不能完全比照合同法,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只要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原则上原则上不予变更或撤销。
裁判法律规范:
《婚姻法解释(二)》
第8条 【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9条【协议撤销】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
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地方司法文件: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4]26号)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
答: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曾是夫妻,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8年8月)
5、可撤销或变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何认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可见撤销和变更的理由不仅仅限于“欺诈和胁迫”。如果当事人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为由,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不宜简单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撤销和变更事由。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等特殊情况下,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方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回答2:

一年内都可以要求变更,只要觉得想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