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报警系统中不包括湿式报警阀。2、湿式报警阀属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湿式报警阀不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4、其它要求参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 年版).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6.2.2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2 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6.2.4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6.2.5 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