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可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
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2008年06月04日颁布的新的诉讼法
将申请执行的期限修正延长为两年。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
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
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为原规定在实践中往往使愿意努力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感到为难,因为筹资需要较
长时间,往往因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太短而影响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另外,不少个人或者单位作
为债权人,往往也因不甚了解这一规定,错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再通过强
制执行而获得法院保护。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法院判决、裁定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增条文将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无论公民个人或者单位,都统一延长为二年,与诉讼期限相一
致,这无疑对维权当事人是好事。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对执行和解的规定,特别是申请恢复执行期限的规定。如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且执行申
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那么,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还是可以保护
的。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持执行和解协议,在不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内,另行通过诉讼程
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