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户口不在一起,孩子落户口跟爸爸,民族可以随妈妈。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
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
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所因此,夫妻双方不同民族,子女的民族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
可以的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所因此,夫妻双方不同民族,子女的民族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