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哥说法:儿子借钱,应该由父母归还吗
2018年6月22日,38岁的齐xx借给40岁的安xx60000元钱做生意,约定一年期限归还,并给齐xx写有借条一张。2018年9月17日,安xx涉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齐xx看安xx还款无望,就拿着借条逼安xx父母替子还债,并说如果不还就要拿走他父母家里的值钱东西。安xx父母是老实本分的农村人,一辈子也没见过60000元钱。就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张哥接待了这两位老人。
张哥耐心听了他们的叙述,依据法律规定给他们做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立、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承担其后果的能力。
安xx已经40岁了,也不是精神病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与齐xx的民事法律关系仅对齐、安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义务,其他人,包括安xx的父母在内,均无还债的义务。所以,安xx的父母没有还债的义务,不能替子还债。
安xx的父母听了张哥的解释,这才松了口气。但担心齐xx到家胡闹,请求张哥帮助。张哥依据二位老人提供的齐xx电话,联系到了齐xx,给他做了详细的解释,并告诉他解决的办法,齐xx表示从此不再找两位老人的麻烦。
本文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有人说,《民法总则》颁布后《民法通则》还能用吗?
在此,张哥告诉大家,
按照相关精神,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各编内容进行系统整合后,再予以废止。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