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发票被税局查,税款已经补缴,是否还能所得税扣除

2024-12-15 07: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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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一个判决的出炉向传统税务处理意见发出挑战。中国属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但随着经济发展变化,现有成文法很难涵盖所有现实出现的业务适用问题,此时司法机关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案情简介

2011年9月,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从辽宁省凌源万运金属有限公司(“万运”)购废铜,2011年9月至11月,取得万运提供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3,095,936.62元,2011年向国税机关认证通过,并申报抵扣税款3,095,936.62元。所购废铜已在2011年全部进入生产成本,2011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7,880,058.83元,2012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31,332.95元。

2013年10月14日,辽宁省凌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2014年1月22日,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被告)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淮安国税稽处(2014)9号):

1.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3,095,936.62元。

2.补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3,312,940.63元,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145,813.43元。

被告作出处理决定后,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5月9日,淮安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税复决字(2014)第1号),维持了被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2014年5月24日,原告不服向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淮安国税稽处(2014)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