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最新《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超过100人,就应该设置安全生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