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
的一种财产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
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出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
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
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缴纳契税。
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