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的当事人提到“双方离婚时可以查对方多久的账”,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其实该案例只是涉及共同财产的确认和证据搜集的问题。这里面提到的共同财产的时间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
第一,双方离婚时,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只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所产生的财产。这个问题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该案的当事人提到“查账”一词。那么“查账”的目的就是为了搜集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但是当事人在搜集证据的时候可能涉及银行卡信息查询等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搜集证据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递交申请,请法院帮助其调查并搜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起诉离婚,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去银行调取交易流水单据。一般而言需要3到5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如果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只能从结婚后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