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后杀人灭口的,应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处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
案例1:
姜永生,男,1966年7月1日出生,系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铸钢分厂工人。1998年4月至2007年9月十年间。
被告人姜永生先后在邢台市第三中学、中华北小区国税局家属院、郭守敬小学、顺德路小学、前路子村、第七中学、第八中学、第九中学、育才小学、育红小学、团结路东大街等地,以搬书为名将受害人骗至僻静之处,采取持刀威胁、掐脖子、殴打等手段,将12名幼女、2名少女强奸。2010年1月20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2:
江望兵,湖北省红安人。2007年涉嫌在湖北杀害两名女童。2014年5月19日,安徽省潜山县发现一名11岁女童被杀,江望兵再次成为重大犯罪嫌疑人
2017年6月2日,江望兵在潜山县被执行了注射死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奸罪
涉嫌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量刑看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该死刑,不然就不会那么多人明知故犯
必须死刑。法律狠一点,犯罪少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