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海社保缴费不能扣底薪和加班工资的法律法规条款

2024-11-27 11: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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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5〕10号)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4-01 17:00:56
  沪人社综发〔2015〕10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为20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为18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