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pol公约附则四 第11.1.1条: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 n mile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本附则第9.1.2条所认可的系统,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由此可见,只要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处理过的生活污水都是可以排放的,没有量的要求,除非港口国另外有规定
海上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不大于12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