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关系到你们和对方单位的往来账了。你看看你们账上,相应的这笔应收账款有没有做进去了,如果做进去了,那么就应该入账。没有做进去的话,入账了,会导致你们以后的账不平,因为找不到相应的业务,我们都知道银行转账记录是无法消除的,每个月都要按照银行记录入账的,如果对方单位以后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款给你们,我就这么假设一下:
你们以后有销售给那个单位了,都开票的,而且对方以后都以银行转账方式付钱给你们。假如有一天你们的业务关系终止了,对方单位也把货款结清了。但是你问题中提及的那笔业务你们没有做销售账的(当然也就没有相应的应收账款了),但是收来的承兑汇票你又入到这个单位的应收账里了,导致的结果就是,对这个单位的应收账款余额在贷方,也就是人家多付给你们了。税务查到的结果,要么判决定你们偷、漏税,要么向对方单位直接询问账款问题(结果还是会判定你们偷、漏税),要么要你们把这笔钱转到营业外收入(在企业不亏损的情况下,要交企业所得税)。
一、按照增值税税法,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限为: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行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受托方没有买断),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注意: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二、实务中,以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限,其“当天”(至少“当月”),即可理解为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限。贵公司收到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果货物已经发出,就要确认税务收入、开具发票;如果被国税局查到款项已经收到、货物已经发出,而企业却把收到的款项隐藏在“应收票据”“预收账款”而未及时确认税务收入,可以按照偷税处罚:除了追缴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实务当中尚可处以0.5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注:税法规定一般在“一倍”以上,非0.5倍。实务当中稍有不同)
进账不开票税务查账应该能发现,要么开票,要么不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