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判决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据此,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不能偿还情况,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因此,在借款人逃跑之后,作为担保人,理所当然的都需要承担替借款人偿还债务的的义务,至于担保人也无偿还能力,这个在以后法院执行中,可以暂时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时,恢复判决执行。当然也可以担保人正在供的车这可执行财产,法院也可以进行扣押拍卖处理。
我先说下情况:我一个表哥,买了辆轿车,车价总价格15万,其中在农行贷款6万元,贷款担保人有两个,第一担保人是我这表哥的父亲,应该是以家里住的农居房做担保,我是第二担保人,以所开的广告工作室营业执照为担保的(现在广告工作室已经停业注销),现在的情况是,我这个表哥欠下不小债务,已经出逃在外,这辆汽车也被他典当掉了,现在农行/法院已经去找过表哥的父亲,他父亲只以无钱还款为理由推脱,(其实我这表哥父母还是有不少的积蓄,还这点钱还是绰绰有余的)于是农行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