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共同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

2024-11-23 19: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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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

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

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配?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1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高院认为,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这个问题也是实务中非常容易碰到的问题。恋爱期间双方购置婚房,按上海的习俗,通常由男方出资购买,而女方不出资或者出少量房款,装修、家具则主要由女方购置。按上海高院的这条规定,恋爱期间购买的房产,不管是一方出资还是两方出资,只要产权登记为二人共有,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来分割。在分割时,如果双方就如何分割订有协议,则按协议处理。如没有协议,则以来确定未出资一方的分割比例。为此,特别要提醒准新人们要注意在购置婚房登记产权人时一定要慎重。

在双方平等、诚信、自愿的情况下,女方可以与男方协议将属于自己部分的房屋所有权出让给男方,让男方一次性还女方7.5万元。这属于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但,必须提醒女方,按信中所说,该房屋还在银行抵押按揭过程中,你们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银行),如果男方没有依时向银行还贷,银行是可以向你们俩主张权利,要求还贷或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按照男女双方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男女双方都是还贷义务人。当然,如果女方履行了还贷义务,可以根据男女双方达成的协议向男方追偿。

     在此给热恋中的情侣提个建议,在恋爱过程中(未登记结婚之前)最好是不要共同购置动产或不动产,如果非要购买应当签订书面的协议确定权利和义务。

首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7第20号]第五条:“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 10%到30%的份额为宜。”

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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