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600028
召开股东大会,今日停牌
中国石化(600028)召开股东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特别决议方式:
1. 就配发、发行和处理新股,给予中国石化董事会无条件一般性授权:
1.1 在遵守1.3及1.4项议案的前提下,根据中国《公司法》及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不时经修订),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行使中国石化的一切权力,在有关期间内配发、发行和处理境内上市内资股新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新股,及决定配发及发行新股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以下条款:
(1)拟发行的新股的类别及数目;
(2)新股的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3)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
(4)向现有股东发行的新股的类别及数目;及
(5)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1.2 1.1项议案所述的批准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1.3 中国石化董事会根据1.1项议案所述授权批准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和处理 (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它方式配发及发行)的内资股新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新股的面值总额(不包括根据中国《公司法》及中国石化的《公司章程》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发行的股份) 各自不得超过中国石化现已发行的内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百分之二十。
1.4 在根据上文1.1项议案行使权力时,中国石化董事会必须:(1)遵守中国《公司法》和中国石化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不时经修订);及(2)取得中国证监会和其它有关的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
1.5 就本决议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的日期止的期间:
(1) 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后十二个月;
(2) 中国石化下届股东年会结束时;及
(3)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1.6 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及根据中国《公司法》,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根据上文1.1项议案行使权力时分别将中国石化的注册资本增加至所需的数额。
1.7 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为完成配发及发行及上市新股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它必要的行动。
1.8 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在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后,根据中国石化新股配发及发行的方式、种类、数目和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当时中国石化股权结构的实际情况,对中国石化的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作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反映中国石化股本结构、注册资本根据此项授权而产生的变动。
2. 批准以下有关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议案:
2.1.以通过2.2、2.3及后文第3项议案为前提,批准中国石化在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15亿美元(或者约合117亿港币)的可转换债券为中石化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债券。
2.2.以通过2.1、2.3及后文第3项议案为前提,根据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提出的转股申请,批准中国石化按照可转换债券的条款和条件根据前述转股申请所需发行的股数,不时发行新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2.3.以通过2.1、2.2及后文第3项议案为前提,批准增加中国石化的股本并对公司章程进行所有适当且必要的修订,以反映中国石化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因可转换债券转换而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所发生的变化。
3. 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处理有关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3.1. 以通过2和3.2项议案为前提,根据中国石化的需要和市场条件,决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款和条件及其他相关事宜,包括在上述2.1项议案规定的上限内确定实际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数量,并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3.2. 以通过2和3.1项议案为前提,授权董事会秘书就根据上述2.2项议案发行新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及/或根据上述2.3项议案增加股本、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办理所有必需的登记或备案手续。
4. 批准以下有关发行境内公司债券的议案:以通过以下第5项议案为前提,批准 中国石化在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境内公司债券。
5.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处理有关发行境内公司债券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通过以上第4项议案为前提,根据中国石化的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境内公司债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及其他相关事宜,包括在上述第4项议案规定的上限内确定实际发行的境内公司债券的数量,并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今日大盘量能太大,明日高开后低走,抛出所有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