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资料:
一、指导文件
1、国务院2016年1月1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2、2018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3、2020年06月10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二、实施时间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三、问题答疑
1.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能合并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中吗
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城镇职工医保)是两个独立的医保险种。居民医保对缴费年限是没有要求的,缴纳一年的费用就享受一年的待遇。但职工医保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必须累计缴费满25年。而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是不能合并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当中的。
2.什么情况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让家庭成员使用
参保人的职工医保(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给家庭成员使用需满足以下条件:1、参保人正常缴费且没有办理门诊慢性病确认手续;2、家庭成员参加有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并正常缴费;3、参保人的医保个人账户在1500元以上;4、参保人已办理授权个账代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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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是由省厅统一进行传递,省税务局在接收此部分数据的过程中,对于重复数据(包含本地重复、跨地市重复、原城镇和新农合重复等)统一进行了拒绝接受处理,造成此部分人群在系统内无法查询到参保登记信息。
因此,需要缴费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市、区)社保中心重新确定参保登记信息,这样数据交换平台才视其为重新办理了参保,按照读取最新数据的原则,该数据次日将传递至税务系统,5日内即可到税务部门缴费。(建议根据自身情况,取消之前已办理过的一项不用的医保,保证自身参保的唯一性,以免以后再次出现此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