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香果女童”案打回重审引发关注,此前凶手从死刑改判死缓。因为“百香果女童”一案的凶手杀人手段极度残忍,并且已经传播得很广,如果不判死刑,会让公众对司法有一定的不信任感,并且他这种手段的凶手哪怕有自首情节,也不能赎其罪了。
一、凶手手段极度残忍,已经大大超越了公众对凶杀案的容忍度。百香果女童一案的凶手的手段极为残忍,在女孩还活着的时候刺瞎她又眼,又插喉咙,之后侵犯她,又用蛇皮袋装着她连拖带拽放水里泡,之后丢弃到山坡上,她的死亡原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有很多人对这个词可能没法理解——简单来说就是侵害之后怕她认出来,活活掐死的。可想而知那是怎样的状况。
(女孩被挟持地点)
然而还有一事也有够离谱,受害者的照片全网皆是,但是凶手杨光毅倒跟干了什么了不得的事一样,一张带长相的照片都找不到,如今天报道只针对受害人的吗?凶手呢?不曝光要保护他一辈子?
二、如果判死缓,有朝一日他出狱,对周边的群众心态也有极大的影响。再说说死缓的事,韩国“素媛案”的凶手要出狱,他家附近装了3700个摄像头,相信关心社会新闻的人应该有印象,这个人跟杨光毅是同一种性质的犯罪,如果死缓,那么十乡八里得有多慌?
凶手29岁了,不是什么未成年,这么残忍的手段,还不判死刑立即执行,想让他再活两年吗?二审时候是说是依法判死缓,说他有自首情节,我也查看了相关的法律,找出的相关条例有两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百香果女童只有10岁,所以符合未满14岁的设定,应当从重处罚;致使被害人死亡+奸淫幼女,从重处罚;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引起社会巨大舆论争议,应该从重处罚。并且杨光毅还有故意伤害(扎眼)、侮辱尸体(蛇皮袋拖拽+水泡)、抛尸(抛在荒野)的情况,理应数罪并罚,判他死刑,居然二审又改死缓?他的家属还有脸上诉?果然什么样的树长什么样的芽!!
三、虽然他有自首情节,但是并不能赎其罪。的确,不否认他有自首情节,但是自首什么时候成了极端犯罪的保护伞了?自首能洗清他的罪了?就可以让他活着了?那死去的人谁给她交代?有谁能替她一命吗?这属于故意杀人,并不是意外,杀人偿命很合理!
更何况,在新闻记者到钦州灵山采访村里面的人的时候,村民都反映,这杨光毅已经不止一次骚扰女孩子,甚至在10年前就有过尾随放学的女生的行为,这已经是惯犯,他自首除了他自己不想死以外,可曾有过什么实质的悔过行为?在村子里面他已经是众人嫌的人物了,如果死缓,不说受害者家属,村里的人都会反对吧?毕竟这样一个存在的威胁终于凉了,搁我们村,万人血书也要请命把他弄死!
四、重审如果意见不是死刑立即执行,反反复复让他越活越久就没必要了,请务必喂他一颗子弹!我们理一理“百香果女童”一案的时间线,并且说说我的疑问。
已知时间线如下:
案发时间:2018年10月4日,杨光毅投案时间是2018年10月6日,也就是投案后就开始关押。
一审判决时间:2019年7月12日, 杨光毅被判死刑,但其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时间:2020年3月,撤销杨光毅死刑,改判死缓(缓期两年),并限制减刑。
打回重审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按着这个判决,再加上刑期从关押那天起就可以抵扣的原则,那么死缓的两年到期时间应该是2020年的10月7日,那么为什么杨光毅还活着?受害者家属申诉所提出来的申请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反倒让他越活越久了呢?
自首不是免死金牌!反反复复的审又不执行,还不如就这样死缓,现在时间已经到了,请快点喂他一颗子弹,可以吗?
百香果女童案凶手杨光毅如若不被判死刑,其实在是难以平复民愤,因为现在人们关注的不仅仅只是案件本身了,而是带来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后,司法判决直接关乎着人们对于法律是否公正的社会心态,如果这样恶劣的行径都不能被判死刑的话,那会让很多人认为法律反而成为了加害人的保护伞,死刑判死缓并非一种对人权的保护,而是一种过分的仁慈。
1、自首不应该成为保护伞回顾整个案件,十岁的女孩儿童小燕为了能够赚一点零花钱,在外出售卖百香果时遭到了同村29岁的名叫杨光毅的男子残忍杀害,杨光毅为了防止女孩儿反抗,做出了一系列人神共愤的举动,整个过程实在是太过于残忍,我不忍多加描述,犯案后的他本来是毫无悔过之意的,是父亲的劝说才让他主动去投案自首,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正是这个投案自首的行为,让他由一审的死刑,变为了二审的死缓,这不经让人提问,自首就应该成为免死金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明确写到: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这一切似乎为给杨光毅改判提供了条件,但是这并不代表自首就一定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不代表必须,情节已经如此恶劣了,自首难道能成为改判的充分条件吗?
2、期待绝对正义的来临在我看来,最高法的打回其实是一种明示,这个案件带来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超于案件本身,案件中的童小燕身世实在是太过于可怜,家庭贫穷,父亲在她一岁的时候见义勇为失去生命,从小懂事乖巧的她并没有做错任何事,却遭受了这样的飞来横祸,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都不能够得到最正义的结果,势必是会让很多失去对正义的信心,甚至不夸大的说,这未来会直接影响一些潜在犯罪分子的选择。
我国司法机关的一贯态度是对未成年人受到侵害零容忍,广西高院二审因为自首情节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改判死缓,这样的理由不仅不能服众,理由也不够充分,案件的审理终于重新进行,可以明确的说,杨光毅如果不被判决死刑,对于童小燕一家是绝对不公平的,网友们也不会接受的,因为这个案件从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人们对于正义的渴望,死缓这样的结果在人们心中绝对是对正义的抹杀,如果这样恶劣的行径都不能被判死刑,那还有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被判死刑呢?
百香果女童案凶手死刑改死缓,最高法打回重审,不判死刑对社会有一定的影响,使社会制度遭到了破坏,而且不能给死者一个满意的交代,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建成。
不判死刑对社会的影响太大了,首先会让人们对法律的审判结果失望,再者就是可能会引起某些心理扭曲的人犯罪。希望凶手可以得到严惩!
促使更多的犯罪发生,这类恶性事件如果没有给社会造成警示意义的话,在后期更多的犯罪者会认为,犯罪也无所谓,造成社会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