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大学生去医院的实习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已经结束学业的社会求职者,那么不存在实习一说,劳动合同法定义为试用期的工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和发放工资。
1、未取得《大学生就业推荐表》,那么医院可以当做是大学生挂靠单位“学习”,是当事人主动求单位给学习的机会,单位提供资源对当事人培训,因此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单位是可以不给工资的。
2、取得《大学生就业推荐表》,这个问题司法上没有做出规定,但是现在有判例,是认定学生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大学生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约束。
扩展资料:
试用期内需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5险一金是法定义务。
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违法
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
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而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7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显然两者有不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法律高于法规的法律原则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19条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