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7条: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我本人的看法:这里的“住处”应当包括租房,就是说,如果你有租房,就不能说没有住处;
住处和拥有自己的房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们通常语境下的“没有住处”是指没有落脚地点、没有遮风避雨、可以在其中生活的房屋。
并且,27条的解释,是一个时点性的界定,或者说是一个短暂的时期性界定,它应当不包括在未来1年以上会有自己房产的情形。
不算,现在租房是很普遍的现象,有落脚店就算有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