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因丈夫有外遇决定与其离婚。开始,他不同意,而后同意离婚,但要求除分割婚后所得外,还要分割结婚前我娘家的嫁妆——彩电、录像机、洗衣机等物和陪嫁金30万元的婚前财产。我后悔结婚时未写约定。请问题:夫妻离婚,婚前财产应如何分割?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一般包括:①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例如,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等。②婚前个人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③婚前自为结婚所准备的物品;④结婚登记前,各自亲友赠送给个人的金钱或物品;⑤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⑥婚后共同购置供个人专用的衣物,一般的生活用品和价值不高的工具、图书资料及个人专用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的精神:夫妻离婚后,婚前财产的分割按如下情况办理:①离婚时,婚前个人财产实物仍然存在的,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仍归各方所有;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不再补偿。②依双方合法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按约定归个人所有。③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未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未经过4年,归个人所有。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一般包括:
①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例如,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等。
②婚前个人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
③婚前自为结婚所准备的物品;
④结婚登记前,各自亲友赠送给个人的金钱或物品;
⑤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
⑥婚后共同购置供个人专用的衣物,一般的生活用品和价值不高的工具、图书资料及个人专用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的精神:夫妻离婚后,婚前财产的分割按如下情况办理:
①离婚时,婚前个人财产实物仍然存在的,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仍归各方所有;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不再补偿。
②依双方合法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按约定归个人所有。
③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未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未经过4年,归个人所有。
法律分析: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能分割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婚姻双方对婚前的财产没有约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而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