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家庭财产纠纷,处理起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抓住主要矛盾,围绕切入点针对性的准备证据,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本案中,律师着重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从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方面入手。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本案中,遗嘱人未签名,两个人见证拒绝到庭作证,代书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故不具有法律效力,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2、通过各种方式查证房产销售款的去向。被继承人去世时,本案原告无从得知,因此根本无法了解被继承人生前的遗产情况。为了解有关情况,律师通过申请调查令、追加第三人等方式加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庭审中,本案被告承认房产销售款存入了其丈夫的账户。于是,将其丈夫追加为本案的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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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张被继承人生前处分的财产仍然为遗产。公民可以处分个人的财产,但要有明确的意思才能成立。本案中,被继承人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因此被告认为被继承人将房产销售赠与其的主张也就无法成立。庭审中,律师极力主张将房产销售款存入本案第二被告账户的行为是财产保管行为。
4、主张本案被告未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一是被继承人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拒绝为其进行手术治疗,结果导致被继承人死亡;二是被继承人患病期间,被告聘请护工料理其生活,由被继承人支付了护工费用。从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并未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只能分得少部分遗产。另外,律师主张,本案原告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被告不是本案的继承人,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不能以对被继承人尽义务多少来确定双方分得遗产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