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的探视权,可以双方协商,也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但由于探望权的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探望,对于是否可以带走,没有明确规定。
你好,可以约定探视方式,一般可以允许带孩子回家。
带走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
可以把孩子带走啊,但要对方同意和知情的情况下,不要伤害到孩子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