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所以房产证自房屋灭失起就失效了。
房产灭失又称产权灭失,产权有很多种,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技术产权、房屋产权、资产产权等等,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几乎日常生活中有价值的、社会实践中有收益的实体或抽象体,都差不多涉及到"产权"一词。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灭失"不同于"遗失","灭失"类似于销毁,比遗失的程度要深得多。
我们举个"房产灭失"的定义,来加深下了解:
"房产灭失"分为相对灭失和绝对灭失。相对灭失指某一特定的产权人失去了房产产权,但其他人仍可取得其产权。绝对灭失指房产作为物质形态的丧失。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灭失应当申请注销房产证。
1.房屋灭失指,房子已经不存在了。
2.一般是由于坍塌、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拆迁等导致的房屋不存在。
3.房子是在灭失后,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建房屋。但是在履行先关审批手续的时候,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及确定房屋四至时,工作上存在瑕疵,致使发生现在的纠纷。建议你可以向房屋批准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请求给予合理的解决。
既然房子是在灭失后,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建房屋。但是在履行先关审批手续的时候,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及确定房屋四至时,工作上存在瑕疵,致使发生现在的纠纷。建议你可以向房屋批准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请求给予合理的解决。如果涉及诉讼将非常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