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2025-01-25 1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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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长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案件一般诉讼时效普遍适用的期间,这已为人们所熟知,但此期间属可变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第140条分别对因法定事由而致此期间中止、中断作出了规定。关于中止的适用,法律规定的较明确和严谨。
举一例,A于1997年欠B借款3万元,直到2004年3月A才起诉要求B还款,庭审中,B辩称A从未向其索要过,故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而A则称一直催要了,并提供了证据证明了其每年都要过的事实,于是法院便认定该案未过诉讼时效。从本案来看,由于A一直在主张自已的权利,且每次主张的时间间隔均未超过2年,故该索要行为所致的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未过2年,所以,A的起诉没过诉讼时效。就此案例而言,若A的索要行为每次中间都超过了2年,也即,若A于1998年1月第一次索要,产生时效中断,可其第二次直到2001年才索要,如果B 以时效超过来抗辩的话,A起诉的诉讼时效就超过了。
由此,反映了时效中断的连续性,即每次的时效中断中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年,否则,后来的中断将不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现在还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 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