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