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平时应受其监督。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依法职业,会计师事务所到外地承办业务,不需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
会计顾问处承办下列业务:
①检查会计账目,提出查帐报告书;
②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制度的执行;
③为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咨询,提供建议和意见;
④代办申报所得税、申请专利权、企业成立及变更的登记、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
⑤参与拟订公司章程、经济合同、协议、契约及有关财务会计的各种文件等事项;
⑥在发生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时,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工作;
⑦担任委托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办理上列各项业务。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所以到外地承办业务不需要财政部门批准,是法律赋予的。
用词不当 应该是承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