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上写“房子归儿子所有,儿子归前夫抚养”。但现在前夫要求变卖房子,我可以主张要求我的权利吗

2024-11-13 0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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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根据这一规定,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你前夫只有保护和管理这个房子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处理的权利,前夫确实要变卖这个房子,你可以对其劝阻不得变卖,如果他对你的劝阻置之不理,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请求法院判决他赔偿损失。

另外,如果你儿子生病或读书需要钱,你前夫又没有能力承担的,变卖儿子的房子也是可以的,但是,困难解决后有剩余部分的钱必须为儿子保管好,不得挪用。

回答2:

这个只能去查询律师了,但是依我看,有种间接地关系。
如果您的孩子现在未成年,而您的前夫又是孩子的抚养人,
那么,前夫是有权利的,您能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这得问问律师了,我也不是很清楚。

回答3:

本来这样写就不合适。写了当时也应该应该多加上一句卖此房一定要你的签字确认。现在你主张什么啊,房子是儿子的,监护人是前夫。是你自己同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