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父亲单位分的公房,有一本“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其中出租方为:房管-西城房管队.
这种住房你们家本来可以永久居住的,每月只须缴纳十分低廉的房租(1平米0.1元),拆迁时或者异地安置或者货币补充都可以.
但91年以后你们搬出了,而且已经有别人入住,这种情况下的拆迁补偿,就要取决于你们自己的努力加运气了.
因为你仍然保有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证明你是该住房的原来承租人,由于是单位分配的,单位在没有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出租是不合理的.因此你可以要求拆迁补偿归你们.但另一方面,是你们自己搬出的,而且此后10多年也不缴纳房租,租赁关系早已中止,拆迁补偿与你们没有关系.
你可以按照这个思路寻求对策,是有可能取得拆迁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