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项税额34000元
2.进项税额510元
3.进项税额170元
4.2008年7月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5.进项税额转出50000×17%=8500
6.销项税额=(351000+2340)÷(1+17%)×17%=51340
该企业2008年7月份应纳税的增值税额=51340-34000-510-170+8500=25160元
内销货物销项税额:1.02
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税额:1300*(17%-15%)=26
当月应予免抵退税额:1300*15%=195
当月购进材料进项税额:17
进口材料进项税额:700*17%=119
当月应退税额:1.02-(17+119-26)=98.98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7.02
贷:主营业务收入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02
出口货物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1521
贷:主营业务收入1521
不能抵扣部分的税额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
当月购进材料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在途物资)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17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117
进口材料会计分录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119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819
确认退税的税额会计分录
借:其它应收款98.9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8.98
收到退回的税款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98.98
贷:其它应收款98.98
1.进项税额3.4万元
2.进项税额510元
3.进项税额170元
4.按现在规定固定资产可以抵扣 进项税额4680/(1+17%)*17*=680
5.进项税额转出50000*17%=8500
6.销项税额=(351000+2340)/(1+17%)*17%=51340
该企业7月份应纳税的增值税额=51340+8500-(34000+510+170+680)=24480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楼上同志回答是错误的。
解析:
(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进口环节的组成计税价格=150×(1+40%)/(1-30%)=300万元
则有:
进口环节的消费税=300×30%=90(万元)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300×17%=51(万元)
(2)、国内消费环节应纳增值税与消费税。
应纳的增值税=【290+51.48/(1+17%)】×17%-51=5.78(万元)
应纳的消费税=【290+51.48/(1+17%)】×30%-90×80%=28.2(万元)
说明:化妆品有三个环节的消费税是可以扣税的,即国外进口、委托加工收回、从工业企业购入的,经继续加工成化妆品,其原已纳消费税可以按继续生产、加工领用量计算扣税的。该题中进口环节已纳了90万元,生产领用80%,则可以扣税额=90×80%=72万元。
另扩展说明,消费税可以扣税的品种与环节有11项,其中就包括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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