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到医院开证明,证明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到什么医院,咨询哪科医生?
2024-11-28 10: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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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前者是当事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每个人而言,这是与生俱来的人格性因素,一个人只要出生,就肯定享有权利能力。后者则是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对外作出意思表示,去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这会因个体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我国法律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确定采用年龄主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18周岁以上公民才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是也有例外,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是所谓“劳动成年人”。因此,对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10周岁以上的正常人,只需要根据年龄判断其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即可,无需鉴定。
只有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因精神病等原因实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18周岁以上因精神病等原因实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才需要进行鉴定。有权认定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具体程序《民事诉讼法》有详细规定,有关条款如下:
第170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171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172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173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回答2:

这个不归医院管,医院开具的也无效,应该申请鉴定其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