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探视的时间与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团友春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建议,你们协商探视时间和方式,每月一次或根据双方时间确定时间和地点,但前提是探视子女,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告罩
2,关于她要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因你们已经签署离婚协议,如你想继续抚养孩子,你可以拒绝女方的要求,如不想继续抚养,你可以再次与女方协议变更抚养权塌耐。
一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亩尺中,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困桐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迅山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我觉得夫妻一场,没什么不可以的,为了小孩。其实谁养都一样。你都是小孩的爸爸。
她要孩子抚养权,可以让她把之前未付的抚养费付清,探视时间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
因你们当时对抚养权已经有约定,所以还按原协议办。由于对探视时间和方式没有约定,双方可以补充约定。